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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场景下,免费获取的字体合规吗?

4.26

世界知识产权

2024年4月26日,那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快要到来之时,开福法院推出了一列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创新可是引领发展所需 的首要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对创新予以保护,这切实地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全方位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力地支持了全面创新,对助力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

免费下载的字体

能否作为商用?

字体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在包装上使用他人字体是否侵权?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PART 01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叶某独自创作完成了《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作品,而后就该书法作品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2008年1月3日,该书法作品经核准获得登记,其作品类型是美术作品(书法),作品使用范围是能够在电脑程序上使用该字体,而且能够作为字库运行。2015年10月20日,叶某出具了《授权书》,把上述作品全权委托给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让其独立负责对外授权使用以及维护著作权等相关事宜。在《叶根友行书(繁)》文稿里头,有着“南”这个行书字体,还有“食”这个行书字体,另外包含“街”这个行书字体。

2022年11月,原告是某文化创意公司,其发现被告某商行在淘宝店铺所售“南食街香辣味武冈卤香干”,该商品外包装使用的“南食街”,与原告公司提交的字体一样,并且该商品外包装标明的生产商是被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文化创意公司于是把某食品贸易公司和某贸易商行告到了法院。

原告诉称

食品贸易公司作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用于生产产品,此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某商行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南食街”的“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作品的产品标识及包装装潢;其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800元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一、叶某采用“免费软件”这种方式发布了字库,如此行为被视作叶某的默示许可。

二、叶某通过免费形式来发布自己的字库,如此一来,其字库的使用范围相较于之前以收费方式时的使用范围变得更广了,在其字库因为免费使用进而使得使用范围逐步扩大之后,叶某再度主张其字库不得被用于商业目的,这显然是属于不恰当的情况。

三、某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某贸易商行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含有涉案字体的商标材料,是本公司委托第三方厂家进行设计的,是由第三方厂家生成的,还由第三方厂家制作而成。本公司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并且第三方工厂所使用的乃是能够免费下载的叶根友毛笔行书简体字体软件。在下载的时候,不存在任何权限方面的限制文字,也没有相关提示,所以不构成侵权。

”叶根友行书“作品

PART 02

法院判决

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此案件属于著作权方面的权属以及侵权所引发的纠纷,而这一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是以下的这样两个项目:

01

字体是否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作品指的是在文学、艺术以及科学的领域范围之内,具备独创性,并且能够通过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方面的成果;按照第四条第八款所规定的情况,美术作品指的是绘画、书法、雕塑等凭借线条、色彩或者其他的方式构建而成的,具备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件里面,《叶根友行书(繁)》是一种经由叶根友创作出来的字体,于运笔的方式、结构的布局等诸多方面都分别展现出了独特的艺术方面的美感特色,它的字体设计有着和其他汉字书写形式不一样的艺术风格,具备著作权法当中美术作品的那些特点,契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独创性的要件要求,联合原告所提交的涵盖涉案字体的手稿、作品登记证书等各类证据方面之事能够确证叶某是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以及著作权人。本案件里所涉及到的单个汉字,展现出了“叶根友行书(繁)”字体独特的艺术特征,能够构成美术作品。

02

在包装上使用他人的字体是否侵权?

把案涉美术作品《叶根友行书(繁)》里的“南”,与“南食街香辣味武冈卤香干”外包装上面所用字体进行比对,再把该作品的“食”,和此商品外包装字体作比较,接着把作品的“街”,同商品外包装字体予以对比,二者在字体的结构方面,呈现出一样的特点,在字形方面,是一致的情况,在笔画等方面,均展现出相同特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南食街公司没有经过原告的许可,把跟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中基本一样字体的“南”字,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南食街香辣味武冈卤香干”商品外包装上,将“食”字用于该商品外包装,把“街”字用在此商品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判决

一、某贸易商行作为被告,长沙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要马上停止使用,还要进行销毁,销毁的是任何带有“南、食、街”的,关于《叶根友行书(繁)》书法作品的产品标识,以及包装装潢。

二、本判决一经生效,长沙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需在七日内,向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开支,金额总计为10000元。

PART 03

法官说法

刘 珊

案件承办法官

当下,诸多软件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状态,都会给用户提供形形色色美观的字体,然而软件里能运用的字体,并不意味着就能够直接用于别的场景,“免费下载”可不等于“免费商用”。企业抑或是个人在使用商用字体之前,要去进行查询,并且获取字体权利人的授权许可,防止在商业活动的宣传资料、商标、包装当中使用权利来源不清楚的字体,进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对自身的商誉以及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