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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字体偏旁下载 九轩分享|常见字体侵权法律风险及给企业的建议

法律风险

字体侵权

字体产品是字体公司开发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本。工作。近年来,随着方正、汉仪等字体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维权行动,不少企业因在宣传海报、公众号文章、官方网站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而收到维权律师函或诉讼。 。哪些情况构成字体侵权,侵权后如何确定责任,企业如何规避字体侵权风险。本文分享案例,分析总结企业常见的字体侵权风险。

1、该文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单个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情况

一般来说,企业收到的字体侵权信件大部分是由于未经授权使用单个字造成的。目前,多数司法实践认为,如果单个文字与公有领域的艺术书法基本笔画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设计者的独创性,则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赛霖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橡船实业有限公司、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例介绍】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作为“方正平和体”字体的唯一所有者,有权享有该字体及字体的全部、完整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被告西安市沃尔玛超市雁塔路店销售的“源珍”牌“铁板烧鱿鱼”包装上印有“铁板烧鱿鱼”字样。原告认为,“铁”、“盘”、“烤”、“鱿鱼”是“鱼”和“方正平和”五个单字,两个字的形状、字体非常相似。涉案产品本案由被告赛林公司、新橡树公司生产、销售,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复制、发行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被告沃尔玛的诉讼请求。

【法庭裁判】

1、方正平风格中的“铁”、“盘”、“烧”、“鱿鱼”、“鱼”五个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方正和合体”中的每个单个字符都构成了一件原创艺术品,同时,足够多的单词集合形成了一种具有共同特征的新字体,即方正和合体。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享有美术作品《方正平和体》中的“铁”、“盘”、“烧”、“鱿鱼”、“鱼”五个文字的全部文字著作权。 ”。

二、两被告赛林公司、新橡树船公司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

经法庭比对,涉案“铁”、“班”、“烧”、“鱿鱼”、“鱼”五个字的字形、字体与美术作品《方正平和体》基本一致。 ”。 ,这两种成分本质上是相似的。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产品的包装上使用涉案五个字,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侵犯了原告对该五个字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方正字库授权价格说明。法院认为,计算机字体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本案纠纷以艺术品的形式登记。 “方正平和体”字库与其单个字符不是同一对象。原告主张以年许可费9000元作为本案赔偿标准的主张不充分。

此外,涉案五个字并非相关消费者选择购买涉案产品的目的。被告人的这五个词的组合产生了新的含义。使用汉字表达思想、传递信息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涉案产品的销量与产品包装上是否使用涉案五个字样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网店展示的产品外包装和消费者评价记录,以及第三方拍摄的快照,不能证明原告受到侵权。被告实际遭受的损失或者获得的具体利润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性质、后果等情况综合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赛林公司及新橡木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一)本案系涉及字体艺术品纠纷。对于字体艺术作品的鉴定,除了作品的独创性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数量,以体现其共性。如果只创造了几个词,无法形成体系,那只能称为艺术品,还不够。新字体的名称。

(二)字体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限于已创作的单个文字的范围。对于不属于已创造的新字体范围的文字,即使别人根据字体的共性创造了新文字,因为字体版权人并没有直接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呈现文字,他不享有该文字的版权。

(三)字体使用费和销量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赔偿标准: 1、当企业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字体侵犯权利人著作权时,法院一般不会仅使用该字体许可费作为赔偿的标准,因为许可费一般是字体的许可费,单个字符和字体不属于同一对象。 2、外包装设计所使用的字体对吸引消费者起到一定的作用,与最终的效益密不可分。然而,仅仅依靠外包装所使用的字体并不能诱导消费者选择产品。其效果是,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涉案产品时,应主要考虑产品质量、售价等因素。因此,仅根据销量来确定侵权赔偿标准是不合适的。

一般来说,法院在判断侵权赔偿标准时,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每年许可费、侵权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4)当销售者提供相关合法来源证明时,普通法院不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单个文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情况

广州半利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山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案例介绍】

2015年4月21日,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第2015-F-00002492号《作品登记证书》,注明作品名称为张海山瑞协,作品类别为F艺术,作者版权归张海山所有。 2018年1月18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4、6号东山金轩现代城二楼的“半里书院”上贴有以下标语:“半里书院”、 “半里生活中心开业”、“个性化生活方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等。半里公司确认涉案店铺由且涉案店铺内放置的宣传牌及标牌上均载有上述文字。张海山认为班里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裁判】

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文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海山锐和体”汉字的特点是:全部由直线和直线切割完成,没有任何弧线或曲率笔画。可见,该字体所表达的形式与公共领域的艺术书法的基本笔画相比,不具有鲜明的特征,不符合更高的、独特的审美的原创性要求,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版权法。

在(2021)金民终20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中国书法作品《叶根友行书》中含有“大”、“麦”、“茶”三个字,其字体三字在布局结构、入笔、断笔、笔画的长短、笔直等方面都体现出美感,形成了独特的书写风格,明显不同于一般的书写风格。字体,且为原创,受版权法保护。在(2021)济知民终205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字体对笔画(横、竖、弯、钩等)进行了粗细、长短、弧度的不同变化,构成了涉案字体的字形变化。 ),形成与现有公共领域不一致的模式。文字笔画基本特征差异明显的新形式。因而,涉案字体中的字体与现有的古代书法字体和现有计算机字体中已经存在的公共字体不同。

审查字体的独创性,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将其与公有领域的宋体、仿宋体、楷书等进行比较。还需要将字符与现有字库中的相似字体进行比较:首先,需要比较单个字符所体现的艺术风格。其次,还需要分析汉字的结构和笔画特征来判断是否原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单笔画或少笔画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由于其本身固有字形的限制,字体的创意设计空间有限,这与目前已知的其他字体不同。与文字相比,很难体现写作风格和结构的变化,没有独创的空间。因此,对于此类文字,由于有限的表达形式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因此不能给予版权保护。

2. 字体对比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被告使用的字体与原告作品中的字体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比较就比较简单了。而如果权利人对字体进行简单的改变,如加粗、拉伸、斜体、底纹、添加颜色等,实际上并不会影响侵权的判定。因此,除非某种字体的变形达到创造性水平并形成新作品,否则将被视为不侵权。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粤兴旺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书】

粤兴旺公司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中使用的“字”、“然”、“字”三字与方正公司的“字”、“然”、“字”三字的比较北大方正公司的风格,三个字的区别在于字体设计和整体设计风格基本相同。具体来说,比较“自”和“然”两个字,两个字的字形无论是笔划粗细还是外观设计都是相同的。 “自”字都是直笔斜笔,中间横笔的粗细对比强烈。中间第一横接右边的竖,第二横接左边的竖,两横定位向下;当笔画与笔画组合时,左边的竖笔画形成波浪形;第一笔与横笔相连,形成点状。 “然”字撇号处的点较细,其他部分的笔画较粗;加强字符垂直稀疏性,通过拉长上部将字符重心向下调整;撇号的曲率得到增强;底部的四个点形状各异,疏密一致,两者在字符整体大小上仅存在细微差别。至于“子”字,两个字的主要结构在笔画和外观设计上基本相同,即笔画组合成波浪形。笔画的粗细对比不仅限于横笔和竖笔。 ,字符的垂直稀疏性加强,上部的拉长使得字符的重心向下移动。两者的区别在于,月兴旺公司的“字”在上下方向上稍微扁平一些,但这种区别并不影响两者的外观。整体设计风格和个别笔画位置有很大相似之处。

对于“之”字,月星网公司“之”字上面的点的基本形状是圆形,加上点下面的延伸,整体视觉效果是一个夸张的逗号,与笔画不相符。样式如下;北大方正公司方正平和体中的“Z”字上部点为斜点,笔画与下部均为传统书法笔画,风格统一。由于“之”字笔画较少,而粤兴王公司“之”字上方出现的点占整个“之”字的比例较大,因此,粤兴王公司所用的“之”字在整体来看,与北大方正公司方正平和体中的“之”字并不相似。

综上所述,北大方正和合体中“子”、“然”、“之”、“子”的字形设计特征构成了其作为艺术品的独创性。虽然月星网公司使用的“子”、“然”、“子”三个字免费字体偏旁下载,与北大方正公司的方正和谐作风有关。 “三个字之间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是细微的,并不改变汉字的整体设计风格和各笔画的形状布局。因此,使用的‘字’、‘然’、‘字’”粤兴旺公司的《方正平和》与北大方正公司的《方正平和》正文中的“字”、“然”、“字”等字样构成实质相似,但本院不认可“之”字。岳所用兴旺公司与北大方正公司方正平和体所用的“智”字一致。

因此,涉案文字与权利人文字的比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字体设计与整体设计风格比较:具体如笔画粗细、外观设计、笔画偏斜度以及两者之间的连接关系等。笔画、线与笔画的压法、位置关系、笔画曲率、点钩形状特征、垂直疏密等。在此基础上,如果比较结果相似,只是在大小或位置上有轻微的偏差。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侵权成立。

3、免费下载字体是否会侵犯版权?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环艺影业有限公司版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

【案例介绍】

2013年12月16日,向家宏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名为“向家宏书法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域名为/mb的“在线书法生成网站”提供“向家红书法行书”字体的在线生成、下载和保存。 《书体方祥嘉鸿书法行书》软件可以在“字体下载宝库”()、“字字网”()、“我爱毛笔书法”等多家网站免费下载。

以下剧情出现在中影公司、梦想家公司、乐视影业联合出品的电影《精绝古城》(又名《九层妖塔》)中,第45分37秒:主角胡八一电影在图书馆找到了一本书。这是一本用旧报纸包裹着的旧书。镜头拉近,胡八一翻开书本。屏幕上显示了书的正面。封面中央是“鬼族史”三个大字。书的封面出现。持续时间为2秒。原告认为,涉案电影及预告片中出现的道具上使用的上述七个字与向家红涉案文字在字形的整体结构、比例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部首的数量、笔画的长度、粗细和直线度。

【法院判决书】

在法院认定《七言》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品,被告侵犯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授权权的前提下:

1、电影道具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再现电影《九层妖塔》涉案作品的受保护文字外观,并不是为了解释道具名称,而是为了传达其艺术美感。通过再现所涉作品受保护的审美表达和艺术价值,增强了电影的时代氛围。

2.免费下载并不代表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著作权登记证》虽然注明“为满足社会设计、艺术界朋友的需要,提供免费下载”,但同时也注明“在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下载的同时,防止一些不法商家盗用”。如果我的作品用于商业盈利活动免费字体偏旁下载,申请版权将有助于防止侵权。”因此,不能认为项家宏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表达了将其用于商业用途的意图,从而否认了用户未经授权使用的过错。

(2)在“书法在线”等网站选择“向家红毛笔书法字体”时,可以显示作者介绍和权利声明。梦想家公司等四被告声称,某些网站没有显示权利声明,并声称项家宏允许其他人这样做。涉案词语的使用以及涉案词语的存在均缺乏事实依据。而且,涉案文字及包含涉案文字的字体库能否通过公共渠道轻易获得,与涉案影片中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无关。

梦想家公司、中国电影公司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且未向项家宏支付赔偿,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责任

被告梦想家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环艺影业有限公司、被告华夏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向佳。红色经济损失14万元。

4、网站提供字体下载的侵权风险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楚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介绍】

方正字库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海外软件技术公司运营的“字库网”提供方正字库软件的下载。方正公司因海外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书】

1、侵权行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