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字体文章 > 免费字体能商用 免费下载的字体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吗?

免费字体能商用 免费下载的字体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吗?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2024年4月26日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临近,开福法院推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供有力支撑。全面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免费下载字体

可以用于商业目的吗?

字体是否受版权保护?

包装上使用他人字体是否侵权?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叶独立创作完成了书法作品《叶根友行书(繁体)》,并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了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2008年1月3日书法作品获得核准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书法)。作品的使用范围是该字体可以在计算机程序上使用,并且可以作为字体库运行。 2015年10月20日免费字体能商用,叶某出具《授权书》,全权委托原告文化创意公司负责上述作品的对外授权使用及版权维护。 《叶根友行书(繁体)》手稿包含“南”、“时”、“节”三种行书字体。

2022年11月,原告某文创公司发现被告某商号在淘宝店销售的“南世杰辣乌冈焖干香”外包装上使用的“南世杰”为与原告公司提交的字体相同。该产品外包装上注明的制造商是被告一家食品贸易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文化创意公司将一家食品贸易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索赔

被告食品贸易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上述作品生产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某贸易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南世界”字样的“叶根有行书”书法作品的所有产品标签、包装装潢;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8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叶某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布字体库,该行为视为叶某的默示许可;

2、叶免费发布了他的字体,这使得他的字体的使用范围比以前的付费方式更广泛。在其字体因免费而使用逐渐扩大后,叶某再次声称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这显然是违法的。不当;

3、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涉案字体的商标材料由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生产商设计、生成和制作。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免费字体能商用,第三方工厂使用的是可以免费下载的叶根友书法行书简体字体软件。下载时无任何权限限制的文字或提示不构成侵权。

《叶根友行书》作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两个方面:

1、该字体是否属于版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款艺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二维、三维艺术作品。在本例中,“叶根友行书(繁体)”是叶根友创建的字体。它在书写方法、结构布局等方面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其字体设计具有区别于其他中文书写形式的艺术风格,并且具有版权特征,符合法国和中国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结合原告提交的含有涉案字体的手稿、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叶某是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本案涉及的单个汉字体现了“叶根友行书”字体独特的艺术特征,可以构成艺术品。

2、包装上使用他人字体是否侵权?

将艺术作品《叶根友行书(繁体)》中的“南”、“实”、“街”字样与“南世杰麻辣乌冈焖干香”外包装上使用的字体进行对比。字体结构、字形、笔划等方面均表现出一致的特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南世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叶根有行书》书法中的“南”、“实”、“杰”三字,基本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生产和销售的“Nan”上也有同样的字体。产品“世杰麻辣干乌冈卤香”的外包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判断

1、被告长沙市某商贸公司、食品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南、时、节”字样的书法作品《叶根有行书(繁体)》的所有产品标签、包装装潢;

2、被告长沙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这个判断。

法官陈述

刘山

审理此案的法官

目前,很多软件都免费或免费为用户提供各种漂亮的字体。不过,软件中可以使用的字体并不意味着其他场景下也可以直接使用。 “免费下载”并不意味着“免费商业用途”。企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对商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