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字体侵权问题 特别策划|关于字体版权侵权的那些事
(一)字体的法律性质
了解字体的形成过程是分析字体法律性质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字体的主要制作过程包括: 1、专业设计师设计出统一风格的文字。 2、扫描输入电脑,通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并给出字库代码。 3、进行数字拟合,根据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的点阵图案提取为接近原始的数字曲线轮廓信息,并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 4、手工改字,可以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稿的特色和魅力;使用造字工具可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写和填词功能可以有效索引,创建与稿件单词一致的风格。 5、质量检验,确保字体轮廓流畅、结构合理、符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恢复速度。 6、集成到库中,添加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语,并转换成不同的编码和格式。 7、整体测试。 8.商业化。 [1]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字体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汉字组成的数据库,另一部分是计算机可以识别的系统程序。
对于字体的法律性质,目前司法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字体被视为字体的集合。当字体以艺术品的形式存在时,将字体列为编译作品进行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字库中含有函数算法和坐标数据,且运行时有调用和解释过程,与普通计算机软件无异,因此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并予以保护。最后一种观点是字体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并不进行创造性劳动,字体制作者只起到技术和辅助作用。因此,该字体不应被计算机识别。软件应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笔者认为,将字体作为计算机软件来保护更为合适。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案为例,例如,二审法院在认定字体性质时,作出了如下论述:“根据北大方正公司陈述的字体制作工艺,其字库中的相关字体均以原字体为基础。制作人员掌握原始风格,遵循印刷字符的组合规则,将原始组件导出为一套完整的印刷字体后,经过手动调整后使用Truetype命令来描述字体轮廓和形状。利用特定的数字函数设计字体,并使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对字体进行相应的微调,然后编码成Truetype字体库。从字形制作工艺来看,由于印刷字库中的字形是由字形原件经过数字化处理后,根据字形原件的风格和汉字组合规则,由手工或计算机拼装而成。字形库中每个汉字的字形与其字形原件并不一一对应,也不是字形原件的数字化,而且打印字库后的数量远远大于字形原件。编码到计算机字体库中。其组成部分的每个汉字不再以汉字字形图像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的形式存在免费字体侵权问题,并通过特定指令的调用和解释后恢复为相应的形式。输出期间的软件。字体图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件。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够由计算机或者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以获得一定结果或者能够自动转换为编码指令序列的代码。指令序列。一系列符号指令或一系列符号语句。本案中,争议字体库中的字体文件的作用是支持相关字体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由特定软件处理的字体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和字体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组合而成。调用后产生的运行结果是一种计算机系统软件,应认为是计算机执行的一系列编码指令,以获得相关的字体以及可以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上显示的字体及相关电子信息。设备。因此,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才是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 “[2]
对于第一个观点,笔者认为,与一般的编译作品相比,字库不仅仅是字体的集合,更是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的集合,并且在运行过程中有一个调用和解释的过程。申请过程。当字体不构成艺术作品且字体软件被模仿、出租、出借、网络传播、再发表时,单纯将字体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并不能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最后一个观点,笔者认为字体生产者的操作其实一直伴随着字体的生成过程。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字体生产者的操作并不是以辅助的方式存在,而是决定了字体是否是能够生成的主导存在。此外免费字体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被权利人所知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相应的保密措施。当一种字体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时,首先需要满足的特征是它不为公众所知。不过,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字体系统对于了解内幕的公众来说并不是什么秘密。本来可以作为计算机程序保护的字库,如果一定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不仅会起到嚣张的作用,还会影响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繁荣。诚然,如果有一个字体系统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利用商业秘密对其进行保护不失为一种方式。的保护,但作者是本文讨论的只是通用字体。特殊类型的字体应单独分析。
(二)字体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字体的法律地位有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创字体可以作为艺术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另一种观点是字体不应该受到保护。在这一观点的支持下,有学者认为字体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要素,而是一种工业产品,而非艺术品。也有学者认为,字体是汉字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字体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实质上将书写标准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内,这将影响汉字的自由使用。
在讨论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下的艺术品时,向家宏与北京环艺影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也做出了同样的结论。认为“书法是表现文字美的艺术表现形式,具有传达情感和艺术美化的功能。书法的书写虽然受到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固定组合的限制,但书写者仍可以利用特定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部首比例、笔划长度、粗细选择、直线设计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作,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的艺术美,体现出独特的艺术美感。作家本人的人格,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品。本案中,向家宏主张对“鬼”和“民族”七个单字的权利。 “石”、“华”、“下”、“日”、“宝”在笔画断线、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率、长短、繁体字与简体字的结合等方面都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表现出独特的艺术美感。具有独特的艺术美感。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行书和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表达方式,融入了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作品是独创的表现形式,且是非特定的物质载体。换句话说,著作权法中的客体与其物质载体是可分离的。运行电脑字库软件后通过电脑终端呈现的文字可以作为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有别于传统的纸张等载体。因此,如果单个字本身构成书法作品,无论是借助计算机终端媒介通过字体软件呈现还是通过纸张呈现,仍然通过上述不同载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书法作品本身。”[3]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比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艺术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二维或者三维造型艺术作品。 。将字体作为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
判断字体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应当与判断一般思想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标准一致,即是否是思想产物、是否可以有形复制、是否是著作权作品。权利人独立创作,与以往作品相比是否存在。不太细微的差别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如果字体已经具备作品的三要素,并且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要求,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当侵权发生时,对权利人的保护就会空洞,让权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可依。这就会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对于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以汉字为载体的字体确实具有实用性,但著作权法对字体保护的并不是其所具备的实用功能,而是其所展现的艺术美感和创作者的艺术追求。因此,对于艺术作品来说,保护字体更为合适。
然而,并非字体库中的所有字体都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如上所述,只有符合作品要求的字体才能被认定为艺术品,从而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一些笔画单一、创作空间有限、笔划特征与其他已知艺术书法风格相比难以区分的字体,会被判定为非原创,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业使用中如何避免字体及字体版权侵权
当今社会,人们的版权意识普遍不高,或者有时明知风险却有幸直接使用线上或线下传播的相关字体素材进行商业用途。这样的行为最终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那么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字体、字体的版权侵权呢?
首先,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要使用免费下载的字体以及网络上传播的或者朋友发送的字体。您可以选择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字体,如新宋、仿宋、楷书、隶书等,也可以选择使用自行编写、设计的字体和字体,以避免侵权。
其次,相关公司、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获得合法授权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在线为例,一般情况下,字体下载网站在发布免费字体时也会注明:字体是从互联网上采集的。如需商业用途,请向厂家购买,并在此页面注明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公司、企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此类声明,否则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此外,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在获得权利人授权时还需要注意字体、字体的授权对象和授权范围。例如,虽然该公司已与权利人达成许可协议,可以使用该字体、字体,但仍对该公司是否可以对该字体、字体进行解释,或者是否有权使用相应字体存有疑问。该问题在授权书中没有明确规定,最终导致该公司或企事业单位不仅支付了相关费用,还承担了侵权责任。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相关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应始终保持审慎态度,及时检查其计算机及其他设备工具上安装、使用的字体及字库是否获得合法授权。一旦发现未经授权的使用,应及时删除授权字体和字体。
字体和库侵权只是版权范围的一小部分,但它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有着难以形容的重要关系。看似简单,却牵动着无数企业和法律人士的心。关于字体、字库版权的热议在各行各业纷纷兴起。在本文中,笔者仅就其中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浅见,以期为该问题今后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参考。
笔记:
[1]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2]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文图书有限公司、九城之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号互动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0)民三中字第6号
[3] 向家宏与北京环艺影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号:(2016)京0105民初字50488号